职务过失与拒发工资没有必然的关系
小张与2008年3月进入某商贸企业工作,工作地点在某商厦专柜负责销售某品牌箱包。该专柜一共有5个销售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在工作期间物品遗失,由当班的销售员按照零售价赔偿,如果无法查出物品在什么时候遗失的,那么就按照专柜销售员人数平均分摊赔偿的金额。由于该公司是每月月底进行盘点,查出在小张当班的月份少了4个品牌包。于是公司将小张等4人的全部工资扣除,拒发小张8月份的工资。于是小张不服,向企业所在地的仲裁委员进行申诉。
申诉请求:1、要求单位立即支付8月份的工资26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