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按年结算如此约定是否违法?

龚律师:

半年前,诸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规定加班费以1年为周期结算。上班之后经常要加班,公司应支付的加班费累积下来不是小数目,而其也需要这笔钱补贴家用。诸某要求公司改为按月发放加班费,但公司坚持要依合同办事,按年结算加班费。请问,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按年结算合法吗?能否要求更改?

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即工资支付的最长周期为按月。而就加班工资能否适用上述规定,关键在于加班费是否属于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已明确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可见,加班费属于工资的范畴,公司应当按月向你支付加班费。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虽然公司和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按年结算加班费”的约定,但该规定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归于无效性,该条款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拖欠加班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如果与公司协商无法解决,你可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