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扣除员工工资条款无效
来电显示:5个月前,我跟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年。公司拟定的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公司从员工应得工资中每月提留200元,作为年终分配;员工受聘期间辞职或者辞退的,从离职之日起与公司脱离关系,其所提留的基本工资与其他应得报酬全部应自动放弃。”现在,我因身体原因提出了辞职,公司批准了我的辞职申请,但按照合同约定,公司5个月累计从我的工资中扣除了1000元,辞职时不再归还我。我认为,这1000元是我的劳动所得,公司应该归还给我。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钱先生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该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有以下三种情况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本案中,据钱先生所述,该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跟钱先生约定“公司从员工应得工资中每月提留200元,作为年终分配”,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法》中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该劳动合同条款是无效的,该公司依法应当退还提留的工资。如钱先生与该公司协商不成,双方对劳动合同条款是否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