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津贴 责任人或被撤职
昨起,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共同颁布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施行。《规定》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规定》列举了津贴补贴违规发放形式。包括: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等。
《规定》明确,存在以上行为之一的,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另外,被称为“好人法”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8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将为“活雷锋”撑起一把保护伞,诬告陷害救助人将担责。同时,《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也将实施,基民短炒基金或将被强制征收惩罚性的赎回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受影响最大,将打击基金销售过程中的游资,挤干基金规模中的“水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