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莫把仲裁当“儿戏”
新民图表 制图 董春洁
昨天,6个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庭时间表排得满满当当的。这种情况对仲裁员们来说,已是司空见惯。2008年上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4580件,相当于1995年《劳动法》实施时的25倍以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方便了劳动者维权,但有的劳动者不把仲裁当回事。开庭时间到了,仲裁员、用人单位都到了,独缺劳动者。打电话去问,对方轻描淡写地说:“我有事,不来了。”有的人则说:“我出差,不在上海,请再安排一次开庭。”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希望通过本报告诉劳动者,维权意识提高是好事,但要学会依法维权。
案例 1
为每天2元申请仲裁
劳动者黄东昌(化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他所在的公司支付从2007年10月至今每天2元的工作餐补贴差额。
事情起因是这样的,这家公司原来每天支付员工15元,让员工自己解决午餐,后来调整为按每份13元的标准向快餐公司订餐,小黄认为公司克扣了2元的差额,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仲裁委员会从中调解,公司向小黄解释,工作午餐本来就是免费提供的,不同的快餐店价格有差异。考虑到职工的福利待遇问题,差额会从其他方面补贴回来的。经仲裁员调解,双方最后和解。
【解答】
维权途径不止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仲裁员发现,这类小额标的争议上升了。仲裁委员会有关人员表示,这类事由简单、小额标的争议,不一定要通过申请仲裁解决,也可通过其他调解组织解决。解决争议有多种渠道。像上面小黄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自己或委托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地区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本市的调解组织已成“网格化”状态。事由简单的或涉及金额数小的争议,尽可能先双方协调解决,或通过区、镇、村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解决。快速简便、减少成本、节约时间,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
案例2
经济补偿怎么计算?
劳动者胡果(化名)2006年5月和一家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到2008年5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胡果以为,自己在公司工作了2年,公司应该支付他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公司没有支付2个月工资,于是申请仲裁。
仲裁员告诉小胡,劳动合同法是没有溯及力的,小胡的经济补偿时间应该是从法律生效日算起,也就是 2008年1月1日到合同终止这段时间。不足半年,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解答】
要读懂读透《合同法》
由劳动者提出的仲裁申请占到案件总量的98%,其中,由于一些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作片面理解,劳动者提出不合理仲裁请求的情况有所增加。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再履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支付方法是,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仲裁员说,不少劳动者像小胡一样,误解了这个条款,以为是从合同签订之日算起,事实上,应该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算起。
案例 3
不签合同怎能维权?
李嘉(化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自称2006年7月进入一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单位一直没有和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按两倍月工资的标准向他发放2006年7月以来未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
仲裁委了解后发现,李嘉2006年进单位后一直在人事部门工作,后来因工作较出色被提升为人事经理。2008年1月用人单位要求人事部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所有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嘉负责这项工作,代表用人单位与其他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惟独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让单位知晓。对李嘉因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请求,仲裁委最后作出不予支持的裁决。
【解答】
劳动者诉请要合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有些劳动者误以为,只要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可以拿到两倍工资。于是出现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待得到两倍工资的情况。
事实上,这个条款的后半段是“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者本人不订合同,是得不到两倍工资的。
案例 4
退休了合同却没到期
王武(化名)2007年与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到今年1月,王武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为他办理了退休手续,并终止了劳动合同。王武想不通,他认为自己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公司不应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他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解答】
以法定退休年龄为准
律师唐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或55周岁,如果公民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意味着丧失了要求国家提供就业机会的权利,也就丧失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资格。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在劳动合同尚未届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王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尽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也应终止。(记者 鲁哲)
焦点背景:仲裁门槛拆掉仲裁案件增多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同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免除了仲裁的申请费用,还将仲裁申请时效从原来的60天调整为1年。过去,在上海,申请仲裁要付300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申请费全免,在上海,连仲裁申请表都免费提供,申请人只要收集好证据,填张申请表就可以申请仲裁了。仲裁的门槛几乎没有了,大大地方便了劳动者维权。
近年来,仲裁案件量大幅攀升。2008年,上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比2007年增长119.1%。仲裁员一年人均处理案件400多件。最多的一个区,仲裁员一年人均处理近560个案件,按照一年约250个工作日计算,一天要处理2个以上案件。不仅仲裁员忙不过来,连仲裁庭都排得满满的。
焦点提醒:用人单位不要犯低级错误
在处理仲裁案件时,仲裁员常常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因为疏忽,劳动合同到期了,既没有终止又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于是,劳动者提出仲裁,用人单位败诉。仲裁委员会提醒,用人单位不要再犯低级错误了。应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订的,用人单位肯定要赔偿两倍工资。
在规范用工和劳动关系方面,部分企业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仲裁员指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实施。“违法解约的”对方是否有过错,对方的过错是否严重到解除合同的程度,都要慎重把握。用人单位要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在遵守规章制度方面一定要按照法律程序操作,而且要以公示的方式或签字阅读的方式让所有员工知晓,才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