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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免征额升至13.5万元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通讯员/王凌)昨天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2009年广州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税标准调整为135753元,比2008年政策规定的免税标准120561元提高了15192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2008年度广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5251元,根据以上规定计算得出,2009年广州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调整为135753元。

具体计算方法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