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必须缴 职工维权有保障
11月12日,记者从人社部门获悉,《社会保险(放心保)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对“5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社保缴纳明细须按月告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可以强制划拨”等方面均有详细规定,涉及社保缴纳的各个方面,最大限度保护职工权益。
单位应为职工及时申报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据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五险
据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规定》中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明确要求企业为职工缴纳全部五险。
“现在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缴纳三险,但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全部五险,否则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查处。”“不按法律法规的要求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主要集中在职工流动性比较大的行业。另外,有时候单位不愿为临时性用工缴纳保险,劳动者本人也不清楚怎样去维权。”该部门工作人员介绍。
社保缴纳明细须按月告知
“单位有没有为自己缴社保?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的?缴纳了多少社保费?”对很多劳动者来说,这些问题都是个问号。《规定》实施后,这些问题都将逐步得到解决。据了解,《社会保险法》明确指出,“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需要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并每年向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显著位置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高密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每年市社保部门对于参保企业都有检查记录,包括当年参保企业的申报缴费信息、当年补缴历年信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让参保人了解如何根据个人收入情况对账,提供维权依据。
未按时足额缴费强制划拨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规定》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出台了明确的措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及时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用人单位社保账户余额不足时,可以用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如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的,社保经办机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