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剑指劳务派遣乱象
被派至苏州工作,却办了老家社保;实习结束,报酬被随意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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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来月就要暑假了,前来苏州企业实习的学生也在不断地增多。对于暑期工,不少企业都以劳务派遣的方式试用。可问题也随之而来,从外地派遣至苏州工作,社保哪里缴?实习工资被无故扣除怎么办?昨天,苏州市劳动监察机构对查处的20多件案例进行解读,直指“同工不同酬”、“克扣工资”等劳务派遣乱象。
□商报记者 黄贤君 邱悦兰
跨地区劳务派遣工
应与单位职工同工同保
【案例】
2014年4月29日,职工王某向市劳动监察机构反映,年初,他在苏北老家被当地的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招用,通过该公司在苏州的分支机构被派至苏州某电子厂工作,在领取公司给他办的社保卡时,他发现该分支机构给他办理了一张老家的社保卡,可他本人认为,既然他现在在苏州打工,以后也准备在苏州安家落户,就应该给他办理苏州的社保,而不应该为其办理老家相对较低缴费基数的社保,而且在苏州看病也困难。当王某就这一问题质疑机构负责人时,却被告知因为他是总公司招用的,而且办理老家的社保是为他以后回老家享受社保待遇方便考虑的,所以拒绝了王某在苏州参保的请求。王某为此感到很困惑,便向市劳动监察机构求助。
【解读】
这次新出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对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参保地区、缴费标准和缴费主体都予以了明确,而且《暂行规定》要求跨地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职工应当“同工同保”。具体规定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暂行规定》在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比如,在福利待遇权益方面,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总而言之,这些新规定,从保险福利待遇上体现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将重罚
【案例】
2014年3月7日,市劳动监察机构接群众举报,反映新区某劳务派遣公司于2013年10月13日与新区一家机械厂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从2013年11月开始协议履行,每月派遣员工30人,每名员工派遣服务费100元,但该劳务派遣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时间是2014年3月4日,之前的派遣业务涉嫌未领证违法派遣,故要求劳动监察部门予以核实监管。
【解读】
根据2012年12月28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上述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决定》规定: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第五十七条是对劳务派遣单位经营资质的一个新规范,应该说设置了一些前置程序。2013年7月1日以后,劳务派遣公司如果要开业从事劳务派遣新业务的话,事先必须到人社部门去办理行政许可,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同时,《劳动合同法》 修正案第九十二条还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违法行为设置了较重的法律责任。这充分说明监管层对劳务派遣单位在资质的管理和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上,比过去更加严厉了。
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不得克扣和拖欠
【案例】
2014年4月,苏州市劳动监察机构接甘肃某大学在校学生来信投诉称,其一共162名学生于2014年1月至2月寒假期间由苏州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苏州某科技公司顶岗实习,实习结束后每人被克扣400至700元左右的实习报酬。接投诉后,市劳动监察机构即前往该科技公司展开调查。经查实,投诉信中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该科技公司确于2014年1月19日至2月28日期间招用了该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162名甘肃籍在校大学生顶岗实习,实习期满后,实习报酬均按约定支付给了该劳务派遣公司,但该劳务派遣公司以为学生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扣除每名实习学生400至700元不等的实习报酬,总计85693.3元。为此,市劳动监察机构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该科技公司退还所克扣的实习报酬,并不得招用由劳务派遣公司等中介机构派遣的学生从事顶岗实习活动。同时,对该劳务派遣公司违反规定派遣实习生的行为另案查处。
【解读】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企业支付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对用人单位违反学生顶岗实习有关规定明确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企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每日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学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企业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足额支付实习报酬,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顶岗实习学生加付赔偿金。
这一点需要特别提醒
顶岗实习
发生意外伤害
不认定为工伤
【案例】
2013年2月3日,某职业学校安排学生石某到一个汽修厂去实习,在实习的过程中,这个学生由于违反作业规则,被这个单位驾驶员李某倒车撞伤,于是,2013年4月21日,实习生石某向当地法院提出诉求,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解读】
石某的诉求是否可以实现,要看双方之间有没有劳动关系,有劳动关系可以认定为工伤,因为在工伤概念里面贯彻的是无过错责任规则,不管职工有没有违章,只要是在单位里为单位提供劳动的,就可以申请工伤。而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工伤就不能成立,那就是一般的民事人身伤害赔偿,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如果个人有过错的话,责任方是要分摊法律责任的。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实习生是不视为就业,不建立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基于这样的规定,所以一般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对实习生受伤通常是按照民事责任进行赔偿。这个案例中,学生受伤有部分原因是他违反了作业规则,需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加之民事损害赔偿的标准相比工伤待遇相差很大,所以如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得到的赔偿很有限。
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在实习生的规定上,做出了一些新的制度安排,比如说针对用人单位接纳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实习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作业和接触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还有针对实习生的人身伤害,特别做出了规定:企业在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时,必须给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如果意外伤害保险不足以赔付的话,由企业承担兜底的责任。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这个学校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话,学校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针对学校的,这次很明确,第一,实习生必须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第二学校不能通过职业中介来安排实习,第三学校也不能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来派遣实习生。所以应该说,这次对实习生顶岗实习有一些新的规定,是要我们企业、学校及实习生三方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