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经理“故意”不签约
公司人力资源经理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向单位主张双倍赔偿的案件屡屡出现。今天上午,海淀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情况白皮书,对诉讼中凸显的诚信度缺失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今年以来,该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职场中部分新型的“失信”行为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
《劳动合同法》针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设立了二倍工资差额的惩罚性赔偿,有人却打起了利用此规定“致富发财”的主意,出现了一些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企图以此索要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情形。
比如公司人力资源经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件在近年屡屡出现。
法官解释说,人力资源经理熟知法律的各项规定,其本身是公司整个人力资源工作运行的负责人,签订和保管劳动合同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
一旦人力资源经理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向公司主张赔偿,用人单位如能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则无需向该负责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反之,如果该负责人能够证明其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则用人单位依然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以此类推,在用人单位,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因造成,而用人单位并不存在主观恶意,也不存在过错,也就不适用二倍工资差额的惩罚性规定。
数读:2011年初,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正式组建成立,当年度受理案件3216件;2012年度受理3382件;2013年度受理3773件;2014年仅1月至6月即受理2451件,同比增长5.4%,案件数量持续出现较大幅度攀升。
文章来源: 法制晚报讯(记者 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