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缓缴社保费开始申请 最长可缓缴半年
本报讯(记者/叶明华)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障费用申请开始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在网站上发布了《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操作指引》(以下称《指引》),正式开始受理困难企业认定申请,首批困难企业认定申请于今年11月15日截止。根据相关规定,经过认定的“困难企业”最长可以缓缴半年社保。
申请企业须不欠薪、少裁员
为协助企业度过金融危机,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不随意裁减员工、稳定就业,深圳市政府今年曾先后两次动用“社保”杠杆为企业减负:2月初,通过大幅下调工伤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中企业缴纳的部分,为企业减负20.42亿元;9月初,原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贸工局、国资委和地税局又联合出台了《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和企业职工应享受的各种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外,深圳还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员工可享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为了确保相关的“优惠”不被滥用,《通知》对“困难企业”进行了明确界定,要求其必须是2008年10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且通过困难企业认定的企业。此外,“困难企业”还得符合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2008年7月1日以来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等8个条件。
记者发现,昨日发布的《指引》对此还进行补充说明,特别指出困难企业认定条件中规定的“2008年7月1日以来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应解读为:2008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深圳企业,自2008年7月1日以来平均每个月裁减员工比例低于月平均在职人数的25%。另外,困难企业认定条件中规定的“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必须由企业经营场所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区劳动监察大队予以审核,并开具证明。
按照属地化原则申请
《指引》提出,困难企业的认定申请按照属地化原则,由企业营业场所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受理,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企业申请材料后提交至所属区劳动(人力资源管理)局,两级部门按照困难企业认定范围、认定条件和补贴申请范围等指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步筛选后,再提交至深圳市就业办,市就业办将召开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对申请企业进行联合审核认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困难企业,凭《深圳市困难企业认定审核意见书》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或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稳定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缓缴社保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09年,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后缓缴期限是否延长,按有关规定执行。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缓缴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本金和利息一并予以缴足。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期间,员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企业按时扣缴并按规定正常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月缴纳,缓缴期间员工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据了解,昨日开始受理的首批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时间截止为2009年11月15日,其他批次申请时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通知。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可登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httpwww.rsj.sz.gov.cn)查询。坪山新区、福田保税区、沙头角保税区和盐田港保税区范围内的企业,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可直接送至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9楼918室(电话:25942980)。
来源:南方报网—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