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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部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

本报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认真、规范地履行报告义务。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所称报告是指受托人(包括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报告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情况;账户管理人向受益人报告企业年金权益情况;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向受托人报告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情况;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