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利企业凭证才能享受优惠

深城记者 张小玲 报道 市民政部门昨日公布《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自2010年1月1日施行。福利企业须凭《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年检合格通知书才能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福利企业资格认证、核查、年检、变更,认定机关不得向其收取任何费用。

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细则》要求,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按规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条件。

福利企业必须接受认定机关的监督指导,保障残疾人的正当权益;必须妥善保管《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福利企业年检不合格或不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由认定机关收回证书,取消福利企业资格。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