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社保费8月1日起缴
昨天,2008年度市本级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统(大病保险)缴费标准正式公布,且从8月1日开始缴费。记者从市社会保障事务局获悉,与2007年度相比,2008年度市本级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有所提高,且从上年度的三个缴费标准档次增加到了四个,其中,最低一档为每月缴费294元。不过,这一群体的基本医疗保险单统(大病保险)仍按上年度标准,即每月14元再加上补充医疗保险2元,合计月缴费标准为16元。
目前,市本级共有45000多名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2008年度市本级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按照2007年度市本级职工平均工资的80%至300%确定的(注:2007年度市本级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2078元)。此次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共分四档,月缴费标准分别为第一档294元、第二档368元、第三档736元、第四档1104元。其中,第一档的294元比2007年度同一档次的缴费标准提高了6元。
与2007年度市本级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只确定了三个档次相比,2008年度增加到了四个档次,新增的月缴费标准按照2007年度市本级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即第二档的368元。
根据缴费办法,已经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员,可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直接到地税征收机关委托的代收银行(农业银行指定的缴费网点)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并缴纳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保险)。
需要提醒的是,未办理的人员须到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次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人员对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不作选择的,均视为按第一档标准缴费。如果参保人员要选择第二档至第四档,须到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开具缴费变更通知单,凭变更通知单到指定网点按所选标准缴费。当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在当年12月底前缴清,否则,将被视为中断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