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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之案例精选五:什么是可以约定服务期的“专业技术”培训

案例精选:什么是可以约定服务期的 专业技术 培训 作者:刘正页 中国四达上海分公司 法务经理 案情: 王某原系北京世纪全景空调维修中心(下文简称维修中心)空调维修工,双方签订了期限自 2007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的《劳动合同书》。

2008 年 1 月,维修中心与王某签订《关于培训费用的协议》,协议约定王某需在维修中心工作满 3 年,否则需返还全部培训费用及培训期间的工资。《关于培训费用的协议》载有王某的亲笔签名。

王某在维修中心正常工作至 2010 年

11 月 8 日,后自行离职。王某在职期间,维修中心曾安排其参加 7 次(合计

29 天)由空调厂家提供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为空调设备的技术维修及安装调试。维修中心为王某报销差旅费 9774.7 元及培训费 4400 元。

维修中心认为,王某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从 2010 年

11 月 8 日起自行离职,至今未向公司交接工作。王某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 3 年,根据双方约定,王某应当自行承担培训费用,且公司无需支付王某在培训期间的工资。为此,维修中心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王某返还 2008 年 4 月至 2010 年 5 月期间培训费用 2.06 万元及培训期间的工资 1013 元。因未获支持,维修中心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亦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专项培训主要针对特殊岗位和专门岗位的员工,培训内容仅指专业技能及专业知识。维修中心安排王某参加的技能培训由空调厂家提供,培训内容为空调设备的技术维修及安装调试,性质上属空调维修工种的基础职业培训,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22 条所规定的专项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25 条之规定,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关于培训费用的协议》中就职业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和违约责任条款应属无效。维修中心要求王某向其公司返还 2008 年 4 月至 2010 年 5 月期间培训费用 2.06 万元及培训期间工资 1013 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作者 刘正页,任职于中国四达上海分公司 法务部经理。四达上海微信号:我来讲劳动法 管理新知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The Single Most Important Recruiting Technique Since My 1-Question Interview 2012-08-28 HR注意,这些证明千万不要随便开,会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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