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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离,是否可以不发工资、不开离职证明?

案 例 前段时间,我们公司有一个员工要离职,他提交的辞职申请书时间是4月19日,几天后这个员工就不来公司上班了,他说公司如果招到人,他可以回公司进行一天的工作交接,但是要求公司给他出具离职证明。因为这个员工没有按正常的流程办理离职手续,按照公司的规定,旷工三天以上就算自离,不予支付工资。如果他想要离职证明,那至少要回公司交接三天工作。现在这个员工说如果公司不发工资,不给开离职证明就要去劳动局告我们。请教一下,员工自离,公司是否可以不发工资、不开离职证明?

分 析 处理员工自离时,一般有两种方法, 一是严格依法依规办理,二是协商处理 。我是倾向于协商的,现分别分析如下。

01依法依规处理 处理或分析的过程可以如下: ✿依据。

有两种依据: 法规 。处理自离员工的法规有:《劳动法》第4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劳人计[1984]39号)、《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3号)、《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等。均说明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自离也是旷工的行为 。

企规 。你说公司规定“旷工三天以上就算自离”,以上法规并未对旷工达到多少天以上就算自离,也就是赋予了企业在旷工方面自主管理的权限,所以规定三天以上旷工就算自离不违法。也就是说,可以对该员工做出辞退处理。

✿工资。

按照以上法规和企业规定,都是不会计发旷工期间的工资,但 应当发放旷工之前的工资 ,两者要分清楚。

✿ 证明。

不管员工以什么原因离开公司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 企业解除了员工的劳动合同,都应当于解除时出具离职证明。

✿ 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有五种情况的自离,员工是可以获得补偿的 ,即: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此案例未说明员工离职的原因,如果聪明一点的劳动者,可能会努力去抓企业有否有这样的行为。

✿ 条件。

虽然有如此规定,但企业并不等于就可以理所当然地按照这些规定来处理员工的,还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 程序 。

企业旷工、自离等规定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制订,如果员工不知情即没有证据证明员工知情,也是无效的规定。

✿ 通知。

员工无故离开公司后,企业应及时通过EMS或挂号通知员工本人或家属,限期回司上班,愈期则按规定给予辞退或除名。

02 协商一致处理 如果严格按照法规企规来处理,有可能会留下不少后遗症或漏洞,比如:企规在制订程序不严、企业本身存在一些管理缺失(比如: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社保未及时购买等),企业虽然可以理直气壮依规处理,但员工被惹急了也会想办法咬企业几口的,以上这些漏洞都是下口的地方,如果企业没十足的把握,建议还是与员工协商处理为好,以下几步可以一试。

✿ 主动协商。

员工纠纷要及时处理,越拖越容易把问题搞复杂。可以把员工约来细谈,说明国家及公司的规定,分析员工的行为性质,虽然提了离职申请,但规定是提前一个月,才过几天就不来上班,就是旷工,依企规,旷工达三天就算自离,未进行工作移交,给公司还会造成一定损失,依法可以要求员工承担,如果开具离职证明时写上属“自离旷工”,对今后的职业生涯也有影响,所以,尽力劝来办好离职手续,但不一定非要三天时间来办理,尽快办理,不要故意刁难就好。毕竟员工也答应等招到新人后愿意回来交接工作。

✿ 通知到位。

员工无故离开了,EMS或挂号要及时发出,通知其来上班或办离职手续,否则,愈期就会辞退。

✿ 待遇问题。

如果及时前来办好离职手续,公司及时发放以前的工资,及时开具离职证明、办好社保转移手续等,同时可以不写被公司辞退或因旷工或自离。

总之,当事双方协商解决是最好的选择,即使仲裁、诉讼,都会多次被仲裁庭、法官劝导“希望你们双方再协商”,即使最终裁决或判决,其实与协商方案也相差无几,还节约司法资源,更避免了与员工闹到法院, 即使赢了官司,输的一定是公司,因为在职的员工多数会认为公司“不厚道”而慢慢失去忠心,进而体现在公司责任心、积极性和努力程度上的逐渐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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