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诞!家属拼命埋活人,单位拼命救死人……
来源:网易评论、人力资源法律 有些法律条文有着良性的初衷 却在实践中背道而驰 导语:据媒体报道,阜外医院医生昌克勤做手术晕倒,但因死亡距发病超过48小时,未被列入工伤,在网上掀起了一番热议。在中国, 只有“48小时内发病死亡”才认定为工伤,在48小时之限来临时,保命还是保工伤赔偿,无疑是个残酷抉择。
“48小时之限”常会引发“家属拼命埋活人,单位拼命救死人”的荒诞现象: 为了索赔,家属需要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亲人;为了不赔,企业用呼吸机恶意拖延已脑死亡员工性命。
如果不取消“48小时之限”,那我们每个人都要考虑在口袋里揣一个声明: 如果我上班不幸倒下,抢救时间请不要超过48小时。
1、强制规定48小时作为“视同工伤”的量化时间,实则是脱离现实生活的拍脑门空想 中国《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分为典型工伤、视同工伤和不得认定为工伤三种情况,其中第15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认定的范围过宽,对用人单位不利,认定的范围过窄,则对劳动者不利。
相关部门在立法时,为便于可操作性,简化工伤认定,选取了折中点,认为48小时是整个抢救过程的黄金时间,就规定 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的量化时间。
只要是符合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就可以“视同工伤”,不符合的则“一刀切”排除,直接引发“家属拼命埋活人,单位拼命救死人”的荒诞现象。
2、“48小时”之限无视突发疾病原因只看结果,迫使用人单位“拼命救死人”以撇清关系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其死亡的原因而定,不应当一概而论认定为工伤。如果工作对职工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影响,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如果工作与死亡毫无关系, 如工作无法对其突发疾病死亡构成原因时,就不应该将职工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而48小时之限也更不能成为认定工伤与否的标准。
在美国,对于工伤定义是“injuries in the process of work or resulting from work”,即工作过程中的伤害或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美国的工伤认定主要以判例规则为主,辅之以成文法律规定,在工伤认定标准上 坚持“与工作相关”的基本原则 ,认定标准比较灵活。美国法院在解释“工作过程”时, 认为只要雇员从事和工作存在模糊关系的事务导致伤害的,都可能被认定和工作相关,从而获得工伤保护。
3、无差别的“48小时”之限,导致和工作无关的突发死亡享受工伤待遇,本该受保障的劳动者未得到赔偿 中国在工伤认定方面,并不考虑“ 过劳死 ”的情况,只考虑死亡时间的问题。
按照目前的工伤条例,一些职工突发急病死亡,可能和工作原因并没有直接关系,但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部分本来应该受到工伤待遇保障的群体,却没有享受到工伤待遇。2007年,江苏女教师李华晕倒在讲台上,在昏迷64天后离开人世,尽管她的病是长期劳累所致,但当地教育局拒绝认定为工伤,认为认定工伤的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拒绝的理由说白了就是 李华死得太慢、太晚了。
4、工伤认定与否,赔偿金额天壤之别 工伤的认定与否,背后牵涉赔偿数额差别巨大,甚至可能相差几十万元。
对于因工死亡职工待遇,根据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包括供养亲属抚恤金、抢救产生相关医疗费用、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及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20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于非工伤死亡的相关待遇,要追溯到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包括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抢救产生医疗费用(全部由死者医疗保险承担)、丧葬费(2个月企业职工月均工资)以及一次性救济金(按照其最高标准,供养三人以上则为12个月死者工资)。
据《南方周末》,2013年9月25日,在深圳市“赛格日立旧工业区改造项目”作业的农民工龚廷开突发脑干出血住院,在呼吸机的支持下比“48小时之限”多活了8个小时,由于儿女均已成年,唯一需供养的只有老父亲,按照上述两种计算方法,因 未在48小时内去世,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在其死亡之后,家属少拿了近四十万赔偿,仅收到建筑公司11万元的赔偿。
5、为了不赔,企业用呼吸机恶意拖延已脑死亡员工性命 在48小时的生死攸关之间,用人单位要求尽全力救治病人,绝大部分都是为了逃避工伤赔偿的义务,把风险全部转嫁给弱势的职工家庭。对于不想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老板来说,只要把抢救时间拖过48个小时,自己就能“无责一身轻”。2012年,“尹广安之死”就曾轰动一时。51岁的建筑工人尹广安工作期间因脑溢血送医院,入院6个小时后,医生就宣布了脑死亡,但有呼吸机的维持,劳务公司要求医院全力维持尹广安生命以超过48小时期限,逃避工伤赔偿。
6、为了索赔,家属往往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 “48小时之限”除了引发“单位拼命救死人”的荒诞现象外,还会导致“家属拼命埋活人”。“48小时”的规定极不人道,暗示着家属要获得工伤赔偿就得在 48小时之内放弃治疗以取得工伤待遇。
诸如山东省建筑工人孙家岭、东台市海澜服饰员工张正梅等都是死者家属被迫主动提出放弃治疗,最终患者在48小时之内死亡。
以下为部分网友跟帖评论: shslyx1978 交通法也是鼓励撞死, 交强险规定撞死赔10万 伤赔1万。
还有一支烟 活,艰难活:死,赶快死 zhxy9804 工伤本来就应该与工作有关系的,现在呢,简单的一刀切,下班回家买菜也算工伤,算什么事, 如果不规定48小时,那是我上一个月由于什么引起的,必须工伤,请公司认定,也很无奈。
贵港市手机网友 取消工伤,全民一律按意外,彻底商业化,有事找保险公司 南宁市手机网友 对,强迫,在这种官僚单方面垄断权利,弱势群体面对流氓企业根本无力还击,根本还是应该有工会团结,一起联合诉讼抗议每个钻空子耍流氓的企业和不公平的司法判决,赔偿每次都要倾家荡产。
甘肃省手机网友 实际是对生命的漠视,在管院征服眼里屁民贱命一条,死就死了 从工伤认定角度看,与工作无关的疾病本来不会纳入到工伤中来,《工伤保险条例》将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从某种意义上说,实际上是扩大了工伤的范围,至于要扩大到何种程度,多少小时,恐怕就是个仁者见仁的问题了。
因为,就算将抢救时间再延长,在其临界点,仍然会出现“救死人”、“埋活人”的现象,所以,看问题也得多角度去分析,一律的谴责并不理性。
你觉得呢?
以上。期待能够引起你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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