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用公款为职工发福利 负责人被判刑
报道:河南一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违反国家规定,经其决定并签批,让其下属一单位给其单位全体职工再发一份工资。8月29日,经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犯罪案件,被告人吕某被法院依法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
私分国有资产获刑
现年39岁的被告人吕某于2005年1月17日开始担任省某研究院院长职务,负责该院的全面工作。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5年4月至2006年6月,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规定,经其决定并签批双份工资。该研究院全体职工除在本单位领取一份工资外,每人从该院下属单位一发行站再领取一份工资,共计领取工资233458元。2007年7月30日,被告人吕某被抓获。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集体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有财产的国家所有权,违反了国家廉政建设的制度,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鉴于被告人吕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专家建议加强监督
“像该被告人的情况,因为他的行为给本单位职工‘谋’到了福利,因此,检察机关获得此类线索会比较困难,查处起来也难免会受到涉案单位的影响,所以,检察院办理的此类案件并不多。”郑州市检察院介绍说。
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张建成说,所谓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集体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处理此类单位犯罪案件上,涉及到方方面面,办案阻力大,致使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难以操作。为此,应加快制定相应的法规,在查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同时,加大对涉嫌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制裁力度。对案件多发单位和部门,司法机关要积极设立预防犯罪联系点,帮助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监督力度,在源头上防止和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