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单位能否 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何某于2009年1月入职广州某房地产公司任职行政人员,并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月薪6000元。2009年5月,房地产公司向何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何某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故予以辞退。何某认为自己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工作认真负责,完全具备一个行政人员的工作能力。于是,何某便找公司讨说法,公司负责人告知何某,虽然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但何某还处于试用期,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任何理由。何某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撤销公司的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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