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绩效“蛋糕”?

因为不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深圳一老师状告教育局,此案昨中院二审开庭——

今日案卷

深圳一名49岁的教师因不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向教育局申请国家赔偿,被教育局否决后,便将罗湖教育局告上了法庭。一审败诉后张某继续提出上诉,昨日,该案件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张某认为该分配方案不合理,区里和学校的相关方案趋于平均主义,并倾向于管理层,而教师的绩效工资减少了。而罗湖区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仍坚持认为,是张某误解了相关政策。

原告张某是深圳市大望学校在编在职教师。

2009年12月28日,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深圳市罗湖区人事局联合向区属各公办中小学印发罗教【2009】85号文件(以下简称“85号文件”),内容为《关于区属公办中小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文件精神,深圳市大望学校制定了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张某认为该分配方案不合理,区里和学校的相关方案趋于平均主义,并倾向于管理层,而教师的绩效工资减少。于是,张某向区教育局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但最终被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

张某不服,遂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某认为,这个奖励性绩效工资就好比从每个老师那里拿走一部分钱,然后放到一个盘子里,重新进行划分。而自己作为一个老教师,被拿走的钱比一般老师多。张某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罗教【2009】85号文件;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要求撤销第三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要求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奖励性绩效工资27167.16元;要求判定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回放

一审判决:

驳回教师诉讼请求

罗湖区教育局在答辩状中指出,张某对文件理解有误,并且校方分配方案也在教职工大会上由2/3教师同意通过。

结果,张某所提诉求均被一审法院驳回。

教师质疑:不能拿我的部分工资,给校领导当奖励!

教师:不能扣我们的钱给别人

昨日上午,该案在市中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张某指出,85号文件中出现的“校级领导的个人月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值的130%,学校中层干部的个人月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平均值的120%。”其中“130%”和“120%”违反了《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中“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和自由,也不得为其设定新的财产和行为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

上诉人认为,奖励性绩效工资是从每位老师的工资中取走了30%再重新划分的,所以这30%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公家财产,不应由规范性文件指导划分份额。“我认为每位老师只要尽职完成了自己岗位的工作,学校就应该把划走的30%原封不动地还给个人,而不是先将较大份额划分给学校高层和中层后,一线老师再平均分配剩下的钱。”

昨日庭审

教育局回应:你误解了,实际工资增加了!

教育局:该公式只是总额核定的办法

罗湖区教育局在庭审答辩中强调,上诉人认为其工资受损,是其对相关文件、政策的误解。本案涉及的绩效工资改革是增量工资改革,每位老师改革后的工资比改革前都是增加了的,不存在其所称工资受损害。

深纪发[2009]33号文件规定:“在各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项目及标准的基础上,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核定办法为: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70%×30%。”该文件明确该公式只是适用于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核拨,并不是向每个人核拨的数额。至于份额问题,教育局指出,文件中只是规定了“不得超过”的份额,并不是“最低”份额。

大望学校在庭审中强调,学校的分配方案是由学校自行制订的,并经过教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人数通过的。

该案仍在审理中,将根据案情择日再审或宣判。

案件背景

2009年1月1日,国家决定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在深圳,改革后教师工资分三部分,具有争议的则是“奖励性绩效工资”。深圳市相关规定指出,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基础性绩效工资÷70%×30%,各单位在核定总额内自主制定分配方法,自行发放。罗湖区教育局、人事局在2009年12月28日下发指导文件。

但大望学校的老师张某则认为,区里和学校的相关方案趋于平均主义,并倾向于管理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