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大家一个问题,沪府发〔2006〕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规定里面并没有适用的人员范围,她是适用所有在上海的企业还是仅上海城镇户口居民?
沪府发〔2006〕13号文件的适用范围
yayagq · 2008-01-10 · 原 13 回复 / 5964 浏览 · 版块 上海HR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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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90,晚育增加30,难产再增加15,多胞胎,每多一个增加15.
规定我是知道的,就是这个适用范围是否包括非上海市籍户口的员工?
事实上沪府发〔2006〕13号文件是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来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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