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老师:我公司有名员工,在1月份连续没有上班共11天;按照公司劳动纪律:连续旷工3天的按照自动离职处理或予以解聘。该部门主管跟他说明情况,该员工说:我就是不想干了,但是也不来办理离职的相关手续,你公司该给我的还要给我,不给我跟你没完!
注:我公司的相关劳动纪律:1).所有休假应事先获得直接上级主管的批准。2).所有假别应事先填写请假单,按请假核准权限批准后,统一交人力资源部备存。3)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的,予以开除处理。
请问:1.该员工说的"该给我的"可能指的是什么?
2.按照《劳动法》之相关规定,公司应该做出什么样的处理程序?
恳请您的解答,谢谢!!
老杨答:首先,你公司的规章制度所述用词不当,“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的,予以开除处理”。开除是一种处分,有非常严格标准与程序;其次,规章制度内容合法还要制订的程序合法,并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含劳动纪律)不能满足上述条件,不可以作为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依据;反之则可。根据你信中反映的情况,最好还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作除名处理好些:该条例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按自然年度计算)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除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没有实施程序的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所履行的程序是:在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作出决定。
至于该员工说"该给我的"指的是什么,仅凭来信,无法判断,但如果尚有工资没发,该工资最终要给他;如果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要支付两倍经济偿金(合法解除—用本文所述之方式--不用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