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宁波地区一家生产服装的企业,有员工200多人,一员工2004年5月份入职,合同期为3年,原籍四川。2006年3月份,该员工在不通知任何人的情况下,在2006年3月12日的一个大清早离开工厂,不知去向。企业在2天后得知情况但始终联系不到他。在没有以任何通告告知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为他停办了各种保险,该事不了了之。2007年8月,该员工突然回来,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及补缴1年多的社保。企业不同意,双方仲裁不能调解,上诉法院。
每周一例(第十九期):保险问题
xiewei4040 · 2008-01-23 · 原 90 回复 / 10030 浏览 · 版块 案例分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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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半個月算自動離職,公司沒有義務再為其繳交社保。
此种情况应该是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和停交社保,至于没有尽到通知义务,只要拿出联络不到员工的证据就可以了。上诉法院,应会判企业胜诉!
首先看企业有没有规定,员工旷工多长时间属自动离职,如企业有这样的规定就可以这么操作;另外该员工自2006年3月12日至2007年8月没有出勤记录,企业提供该员工未出勤记录或有相应的证明应该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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