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有一个司机是2005年进我们公司的.今年4月5日合同到期.我们公司的人事部的文员已经在春节之前通知他合同到期,公司不愿续签合同(我也在2007年11月作了给人事部门了,后来我调到财务了).那个司机说自己在这公司工作了3年,按应该拿到3个月的补偿金.人事的不知道该怎么办,找我问.我的回答是给那个司机相当于1.5个月工资的钱.原因是没有合同终止一个月前书面通知本人.按劳动合同法四十条规定.半个月才是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那个司机很生气,要告我们到劳动局.我这么判定的理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宽规定
合同终止补偿金问题
fyonghao · 2008-04-07 · 原 11 回复 / 1390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9 层(另有 2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原来的劳动合同法,合同到期,提前一个月通知就可以,没有补偿的。。所以你处理的没问题
就是半个月的补偿金,新法规定从新法实行之日起算补偿
半个月的补偿金,劳动法没有规定说合同到期必须要提前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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