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处于半待业状态,空余时间比较多.于是拿来劳动合同法再学习.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疑惑
小石头1000 · 2008-04-23 · 原 16 回复 / 1842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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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十六条与第四十条不矛盾。“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与经济补偿是两个概念。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且做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
只要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均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和提前三十日的代通金是两个概念. 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只要保持合同条件不变,员工不同意续签,单位就不用补偿.
有点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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