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一大部分人的合同将于5月31日到期,其中有极少数人公司不准备与其续合同了,并准备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半个月的经济补偿,而对于另一些员工自己不同意续签合同的员工,公司决定不支付经济补偿。请各位前辈帮我分析分析,这种做法有无不妥当的地方。
关于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
xgr790815 · 2008-05-14 · 原 13 回复 / 1175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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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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