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vhuang · 2008-06-01 · 原 14 回复 / 2089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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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不能在约定试用期,因为虽然员工没有满3个月的试用期即离开,但是可以算是已经终止了一个劳动合同,那么对于他的再次到来,公司又打算重新聘用,等于再次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可以劳资双方事先约定,但基本于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
我不这么认为,我觉得可以从新约定试用期。虽然劳动法第19条规定了不能和同一个劳动者约定2个试用期,这是指和公司签署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并能把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的人员。可这个员工在2个月后就离职了,说明该员工和这家企业的劳动关系结束了,双方不再存续劳动关系了;这个员工在半个月后从新回到公司,这是新的一轮劳动关系的开始,当然可以从新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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