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有一个员工他6月24日合同到期,7月5日副总找他续签合同,在谈房贴\车费报销的事宜时,双方发生争执,男员工顶撞\威胁了该公司领导,他个人口头说不愿意再在公司做了,但当公司安排他交接时,他却说要公司赔偿一个月工资及把他手上未报销的往返深圳的车票报了(他坚持说副总在面试他时说了可以全部报销他往返深圳的车票,但副总说面试时没说过全部报销,而且在他转正时明确了按一个月报二趟的标准,他也没意见,执行至今),否则他不交接,继续上班.
员工不做为,又不交接
maggiechen28 · 2008-07-05 · 原 19 回复 / 1163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17 层(另有 2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楼主的想法是好的,运用违反规章制度来解除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规章制度要合法,包括内容合法,通过、公示的程序合法;其次,从楼主所说的情况来看,尽管你规章制度中有这样的约定, 11)对公司职员及其家属实施威胁,暴行或有侮辱之行为者
谢谢你们的回复。
一、单位的这个制度他本人签字确认过了对于单位来说的确有利,但是也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单位仍然败诉,我想有两点值得商榷:一、他的行为是否够得上这两条,而且有证据支持。如果他本人坚持他没有说过这些,单位有什么能证明这两条的?二、即使他有这些行为又是否影响到劳动合同的执行?是否必须解除合同不足以平什么什么愤?我觉得仲裁是否支持很难说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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