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一员工于07年9月2日进厂,而其也不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于08年3月10日与其补签了一份期限从07年9月2日——08年9月1日的合同,但是签订日期写了是08年3月10日才签订的,现其要求公司支付2倍工资,是否可不必支付?
[ 本帖最后由 a19830409 于 2008-9-23 08:14 编辑 ]
我司一员工于07年9月2日进厂,而其也不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于08年3月10日与其补签了一份期限从07年9月2日——08年9月1日的合同,但是签订日期写了是08年3月10日才签订的,现其要求公司支付2倍工资,是否可不必支付?
[ 本帖最后由 a19830409 于 2008-9-23 08:14 编辑 ]
在实施条例实行前你们单位已经把错误改了。所以不用支付。
原帖由 伍诚笑 于 2008-9-23 08:05 发表 http://bbs.hrsalon.org/images/common/back.gif
说支付也行,主要是写的签订时间是3月10日,从这点看就露馅了,算支付的话应该从2月到3月(1个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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