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关于劳动合同中试用期限的规定
snowlotus23 · 2008-10-21 · 原 12 回复 / 810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11 层(另有 1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那么比如说与A员工8月8日签订带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10月8日三个月试用期已经到了,领导还没有明确批准转正事宜,但又不是非辞退员工不可,可能只是需要继续观察或者其他状况。是时员工手里的合同已经自动生效成正式合同了吧?公司如果这时候觉得他不适合岗位,不就是只能按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赔偿了?怎么避免这样的情况呢?
变更劳动合同,延长试用期到六个月
劳动法 第二章 第19条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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