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智库 / 劳动关系

问一个劳动合同法方面的问题,关于补偿的。

slalina · 2008-11-03 · 原 10 回复 / 657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对于已经在公司工作十一年的员工来说,如果最后一次的合同是2007年12月签订的,合同期为一年,那么到2008年12月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续签,那么,公司要补偿的金额是多少呢?是补偿11个月,还是1个月?到期前,员工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吗?

专家讨论 · 9(另有 1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2楼 · suliang · 2008-11-03

本人觉得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就够了,因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所以只有一个月

3楼 · zhuningjiang · 2008-11-03

如果只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难道他只在你公司工作了1年吗?刚文字中您已提到劳动者在你公司实际工作年限为11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好好读读吧,规定的非常明确了。

4楼 · slalina · 2008-11-03

谢谢两位的解答。我的理解是如果公司提出不续期的话,由于双方的最后的一份合同是200712至200812,是一年期的,依照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补偿一个月就行了。不知道理解的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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