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一员工于2008年2月29日入厂,试用期(一个月)内公司安排签订劳动合同,当时由于该员个人原因拒签,可能是担心签了合同就不好辞职,对此公司未强行执行,直到6月15日该员提出辞职,公司批准其6月30日离职,后发现该员经营与本公司相同性质的产品,并且该员于11月7日直接向劳动保障局申请仲裁,称我司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保,要求公司按两倍工资赔偿。公司接到应诉通知书后,想庭外和解,可对方态度还挺强硬。现在也只好面对现实做好开庭答辩的准备了。
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缴社保而引起的劳动仲裁
leolee2008 · 2008-11-20 · 原 16 回复 / 3005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13 层(另有 3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1、时间从他进司开始计算;
1、劳动争议的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呵呵,你老兄的这个case比较棘手啊,目前看胜算不大,楼上两位已经说得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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