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公司遇到这样一个员工,他于今年上半年入职公司,做保安员工作。于2008年11月28日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在公司的辞职申请表上注明:离职日期2008年12月28日。保安部经理12月2日通知其不要上班。于是,员跑来人力资源部吵闹,说没有到30天,不能让他走。
关于提前30天提出辞职申请的事件
ninihope · 2008-12-05 · 原 22 回复 / 1264 浏览 · 版块 员工关系管理
专家讨论 · 18 层(另有 4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原则上这样做是不对的,法律上也有风险,关键还是看你们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没有明确的指出可以让员工提前走.
出现这样的情形,那是保安经理的疏忽。
一般這樣的情況下,辭職單都是一層一層審批下來的,如果最上級領導都簽字了,離職日期是12.28日的話,哪么該公司的保安經理此種行為應該算辭退該員工,要賠償一個月的勞動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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