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3日我进入现在这家单位,合同起始时间为:2008年3月3日——2009年3月2日,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间工资2000元,转正后2400元,另有一些补贴。现在公司通知我,因经济不好我在裁员名单中。经过这件事件后阅读了一些资料,还有些疑问现请教各位大哥大姐:
我的裁员补偿该怎么算?
bgslm · 2009-01-12 · 原 12 回复 / 993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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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现在劳动仲裁的时效已经不是60日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楼主厉害,你的“第1、劳动法19条”,我没听说劳动法有修改,楼主说的应该是劳动合同法,大家要做好区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解答:你的劳动合同是签的一年,2个月的试用期很正常,你起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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