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劳动合同法时,合同终止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否则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实施劳动合同法之后,有些理解是之前单位提出终止合同是不用支付补偿金的,而现在是支付的,因此现在支付的补偿金就包含了之前的代通知金。但咨询有的城市却是说还是要提前30天通知,否则除了补偿金外还要支付代通知金的。不知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代通知金
胖0 · 2009-01-16 · 原 11 回复 / 2138 浏览 · 版块 案例分析讨论
专家讨论 · 10 层(另有 1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是不同的两个项目
如果提前一个月通知到员工本人的话,就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了
我觉得现在大家对代通知金的理解,好像各不一样,包括一些劳动部门对代通知金的理解也不一致,个人认为,合同的自然终止是不需要提前通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一说,这个说法适用于合同的提前解除,不然合同终止跟解除有没什么不一样啊,合同的自然终止本来就是双方都应该知道什么时候到期的事,至于续不续签,用人单位说了也不算,还要经得本人同意的,如果本来不愿意单位也不能续签啊,所以这个代通知金为什么要单位来承担,如果个人不提前通知单位合同不续签了,他是否也同样要支付代通知金呢?
🔒
还有 7 层专家讨论没看完
留个邮箱成为沙龙用户,免费解锁本帖剩余 7 层 + 全站 2 万篇历史精华的完整讨论。
我们只用它给你发解锁链接与偶尔的 HR 精选,可随时退订。
本文为 HR沙龙论坛 2003–2017 年历史精华存档 · 内容已脱敏,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