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个表现不怎样的员工,生病了。请的病假是隔着月的请的,比如说9月份请了10天,11月份请5天,1月份又请了十几天。国家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要是像他这种休假法,我怎么也没法和他谈解除合同阿,人家永远在医疗期内阿。是不是我的理解有偏差?请高手指点!
令人头痛的医疗期
ks333 · 2009-01-20 · 原 16 回复 / 2027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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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合同期满,期满日期为1月31日,那么员工的医疗期累计病休时间从2008年8月1日算起,如你所提供的,(1月份假设是12天),那么医疗期应为90-10-5-12=63天。那么合同期满不续签通知会给到员工,员工提出医疗期要求及证明材料,企业确认后,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顺延63天)。
累计请病假,病假累计满21.75天为一个月
这种情况当然以累计请假天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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