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加班费风险
jasontan · 2009-02-18 · 原 11 回复 / 690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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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如果企業在勞動合同中寫: 基本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岗位津贴+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全勤奖金, 那麽加班費基准就得按此總額來計,
原帖由 MaJing 于 2009-2-19 15:02 发表 http://bbs.hrsalon.org/images/common/back.gif
在广东,这样的事例是允许的,即:员工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0000,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这样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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