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智库 / 劳动关系

约定服务期的处理

hsuywie · 2009-02-19 · 原 10 回复 / 606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为留住员工,2006年,公司与某外地招聘员工签订了购房贷款利息补贴协议,公司分期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房贷利息补贴,总额为50000元,并约定其应在合同期限到期仍应为公司服务三年,如果违约将返还全部所得金额。根据此推算,其合同期限顺延到2009年12月份。现该员工提出辞职,公司主张应返还已支付的购房贷款利息补贴,但该员工提出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外,不得约定服务期,所以上述约定应为无效,他将不承担赔偿责任。请大家评判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专家讨论 · 8(另有 2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2楼 · sun_133566 · 2009-02-19

这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3楼 · hsuywie · 2009-02-19

谢谢。

4楼 · truelee · 2009-02-19

这个服务期的约定肯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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