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关于劳动法中第四十七中的"工作年限"
2008judy · 2009-03-09 · 原 13 回复 / 1141 浏览 · 版块 HR沙龙苏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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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案例不能更有效的让大家理解什么是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回到案例本身呢,应该按一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应该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因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劳动者非因本人的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我也举2个例子:
原帖由 杀手的眼泪 于 2009-3-10 09:59 发表 http://bbs.hrsalon.org/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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