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三2000年1月1日入职A公司,2004年5月1日,张三因家庭原因辞职离开公司回家处理事情,期间,张三无工作,2004年12月1日,张三再次入职A公司,重新办理入职手续,2009年1月31日,单位合法(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了与张三的劳动关系。问,张三的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按多少计算?
(案例)几个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计算
杀手的眼泪 · 2009-03-11 · 原 12 回复 / 1210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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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半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个人认为一是连续工龄,二是按照劳动合同法,08年以后的赔偿金应该是1.5个月,08年以前的赔偿金要看地方如何规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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