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a于2008年1月2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21至2010年1月20。员工a出于申请上海市户口的需要,要求公司延长其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员工a为了得到延期的劳动,自愿出具了一份声明,同意若公司在2010年1月20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解除合同,公司不需要向a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我的问题是:这份声明有效吗?
员工出具申明,同意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时不需支付补偿金和赔偿金。
christinaliu08 · 2009-04-02 · 原 14 回复 / 1044 浏览 · 版块 案例分析讨论
专家讨论 · 6 层(另有 8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感谢版主。我也有这种疑惑。个人认为这是个很好的案例。
个人认为此如同给员工钱让其自己交保险,而打起官司来公司还是要为员工补缴是一样的,法律就是法律,不管你是为何变通,结果是你和他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个人认为是无效的
案例本身是无效的,个人行为不能违反法律的精神,当然最后员工若是没有提出补偿金,就没有问题,但如是倒是他反悔,公司就存在风险了。
🔒
还有 3 层专家讨论没看完
留个邮箱成为沙龙用户,免费解锁本帖剩余 3 层 + 全站 2 万篇历史精华的完整讨论。
我们只用它给你发解锁链接与偶尔的 HR 精选,可随时退订。
本文为 HR沙龙论坛 2003–2017 年历史精华存档 · 内容已脱敏,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