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智库 / 劳动关系

员工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吗?

apple05414 · 2009-04-15 · 原 33 回复 / 2435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紧急求助:现在我们部门遇到一个这样的问题,有一位员工在我们公司工作了两年年,后来辞职了,半年以后又通过关系回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安排在同一岗位,我们还可以重新和他约定试用期吗?如果安排其他岗位,是不是可以约定试用期?

专家讨论 · 26(另有 7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2楼 · sun_133566 · 2009-04-15

看过一个律师的这样解释,大体意思是说

3楼 · 昔沫人 · 2009-04-15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设置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楼 · navy114 · 2009-04-15

之前也听过律师分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是指员工在公司持续工作期间内的,如果离职一段时间后重新入职,则是可以约定的试用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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