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裁员问题
sun_133566 · 2009-04-15 · 原 13 回复 / 334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10 层(另有 3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觉得不能依照40条(三)进行解除,根据:
所谓的裁员条款本身就不是一个正式的词语,只是某些人的口头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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