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智库 / 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时,企业HR在受胁迫、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开具的证明是否有效?

xiangwen0806 · 2009-04-20 · 原 11 回复 / 744 浏览 · 版块 员工关系管理

在试用期内辞退一员工(中年男性),在与其作面谈时该员工填写了离职申请书。在公司一次性结算完工资给他后,因受他人怂恿后情绪突然失常,冲进办公室闹,因为当时HR办公室就一个女生,他对该女生吼叫且差点动手打人要求其开据一张“辞工证明”。迫于无奈那位女生只好按员工要求开具一个没有盖公章只盖了人事章的证明(证明上被迫写了该员工是试用期不合格),请问如果仲裁时,可否以此点来应诉员工是与公司协商后申请离职,申诉人提供的离职证明是无效的?

专家讨论 · 11 · 免费试读 3
2楼 · ninihope · 2009-04-20

如何证明HR工作人员,当时处于被迫状态?这个应该是由人事部门来举证的。

3楼 · hnthnt · 2009-04-20

是呀 重要的是舉證吧 我覺得HR遇到這種事 要沉著泠靜應對為上 樓主這樣處理這件事情不大妥當 要保證自身的安全 不要把事情的矛盾集中到HR個人的身上 本來是公事 現在就變得像私事一樣 這樣不好

4楼 · baonian01 · 2009-04-21

离职证明开了也不什么啊,反正是证实他是因为试用不合格,他到劳动部门也是没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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