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sun_133566 于 2009-5-15 13:21 编辑
我朋友广东的。2008年12月5日单位与其解除的劳动合同,当天其就到劳动局申请仲裁,当天立案,09年2月26日仲裁开庭,09年4月8日通知拿的裁决书,朋友对仲裁结果不服,遂于09年4月23日到法院立案。要求企业支付其在职期间2年内的加班费。从06年12月到08年12月5日其离职。
本帖最后由 sun_133566 于 2009-5-15 13:21 编辑
我朋友广东的。2008年12月5日单位与其解除的劳动合同,当天其就到劳动局申请仲裁,当天立案,09年2月26日仲裁开庭,09年4月8日通知拿的裁决书,朋友对仲裁结果不服,遂于09年4月23日到法院立案。要求企业支付其在职期间2年内的加班费。从06年12月到08年12月5日其离职。
觉得那个律师是否专业,劳务纠纷是就劳动合同而言的,所谓的时效是诉讼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以内能提供的依据就必须赔偿
加班费完全可以追溯两年.
律师有时也只是表明自己的观点,法律不断地在更新,有时未必一定全部会顾及到,真正判决还得看法法庭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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