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07年年末与一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人力资源部的人将合同期限2年写成1年,在08年年初时又未发现合同已经到期(因电子版上期限是2年),员工工作了一年后,公司09年1月1日才与其续签,但09年5月份由于此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辞退,此时提出要求公司支付08年未签合同的赔偿1年工资,公司是否支付?(在此期间,公司有为其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保险,且公司07年劳动续签资格认定表上面写有续签期限为2年,在07年劳动合同发放记录单上面期限也为2年,并有此人签字)
劳动合同签订产生真空期,是否赔偿责任
翱翔的鸟 · 2009-06-06 · 原 13 回复 / 912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12 层(另有 1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的确有点棘手,毕竟证是书面劳动合同为一年期,至于人事单位之作业疏忽仍属企业内部管理不当之问题,不能以此借口免除届满未续约之事实!按照法理来看的确得支付二倍工资,况且员工离职后一年内均可提出仲裁!建议透过调解解决纠纷而不要走道劳动仲裁阶段,否则企业败诉机率高!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曾看过加班费争议之判例:当事人虽已默许但事后辩说基于想保有工作在职期间不得公然提出劳动争议投诉,而法院基于其理由合理仍给予离职后一年的时效期间!以上判例是加班费争议,而书面劳动合同为一年,劳动者当然也心知肚明带基于同样保有工作之理由,法院也能可同意自离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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