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同学,06年通过应聘到一家制药企业工作。当时应聘面谈时承诺的是试用期结束后月工资为1200元,但她在工作了一段时间以后才发现不是这么一回事。1200元只是一个基本数,实际发放时还得用1200元乘以单位的效益考评分以后才是发到手工资。效益考评分高了还好些,但这个分经常是低于100的,所以发到手里的工资也就是1000多点,到经营淡季的时候还发过六七百块钱。她在那儿已经工作了三年,现在想离开,但是在离开前她想从公司那儿得到她应得的工资。大家帮忙给出个主意,像她这种情况算不算是企业变相克扣员工的工资呢?她怎样做才能要求企业给她补发这部分差额工资呢?
企业这样做算是克扣员工工资吗?
yanr · 2009-07-15 · 原 13 回复 / 531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10 层(另有 3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案例不是很详细,当初合同是怎么约定的?
是家私营企业,进厂时根本没有签定什么合同,只是口头承诺的,不过在公司的红头文件中能找到有关她的工资发放标准的相关内容。至于最低工资到是没有低过标准线,因为我们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只有五百多块钱。一直没向单位提要求主要是因为她的年纪已经比较大了,找个工作不容易,能凑合着干就先干着,如果跟单位提条件恐怕工作会丢了。
没有签合同,岂不是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超过一年可以要求无固定期限合同? 可以以此为条件和公司好好协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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