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员工产假结束后,企业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要求员工停工回家休息,仅支付停工工资,10个月后,员工要求企业给予因强行停工期间造成的工资性损失,其实际工资所得减去停工工资所的的部分。
两个案例,大家探讨
sun_133566 · 2009-07-21 · 原 27 回复 / 1433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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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有明确的标准,可以去看的
1、没有提供劳动条件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二个案例中所指的2W元是因企业非法辞退期间,给员工造成的实际工资性损失,员工可以举证其实际工资损失的数额,然后进行追讨,属于企业的过错性赔偿责任。而非劳动合同法中87条的非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它们是两种不同概念,楼上的两位理解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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