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黄某经面试,被一家模具公司录用为销售部经理助理。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2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黄某入职一段时间后,公司领导认为其工作态度认真,但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都不理想,与公司对经理助理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在黄某试用期满前一周,该模具公司以黄某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一个“录用标准”的案例,想藉此号召大家共同制作一个“通用准则”范本
seraphim · 2009-08-24 · 原 19 回复 / 1296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14 层(另有 5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本帖最后由 seraphim 于 2009-8-24 15:56 编辑
看了上面这个案例后,我想,各位同行是否可以集合智慧制定几条通用的“录用条件”,各单位、各岗位的具体情况虽然不同,但作为一个求职者应当具备的一些条件还是可以通用的,例如在职业道德、个人品德等方面还是可以统一的。现在缺的就是在这些方面可供实用操作的细则标准和具体执行方式方法,希望大家可以提供自己的意见。
楼上的这些可以放到员工手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里去,员工新入职时签阅培训不就行了么
是一个有待细化的方面~~~现在很多企业做的都不是很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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