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HR大大好~碰到一件挺棘手的劳动争议,公司有名员工(我们和这位员工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而且她已经过了试用期。)在6月27日中午突然打电话通知领导说第二天就不来上班了,因为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正式工非试用期且合同未满辞职的,应该履行法律规定的30天提前通知期,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假期不能冲抵提前通知期,如果员工不愿意提前通知期,将扣除未满天数的等额工资作为代通金。所以领导就告诉她,这样就领不到一月工资,她本人也同意了,也填写了当天辞职书。
员工突然离职,消失2月后跑到劳动执法大队投诉公司
avina · 2009-09-06 · 原 15 回复 / 1780 浏览 · 版块 案例分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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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就明确告诉她,不来上班必须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没有提前一个月),公司可按内部规定(在执行的制度)办理。
她没有来办理离职,我们是通过发挂号信的方式通知她来办理离职,凭据我们都有。
第一点:《员工手册》有否公布,其本人有否阅读后签字确认已阅且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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