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情况是这样:A为我公司一员工,于2009年3月2日入职,试用期为三个月,6月19日该员工离职,由于没有劳动合同,该员工将公司告上了仲裁,要求给其从入职来的双倍工资,后来该员工又从仲裁处撤诉,由劳动监察来解决,处理的结果了公司答应了给他双倍工资并在当时结清,对方写了收据给公司。可是这次又把公司给告了,理由是:
还是把公司给告上仲裁了
爱上苦咖啡 · 2009-10-20 · 原 10 回复 / 954 浏览 · 版块 案例分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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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你们公司的制度当中有没有将“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列入?列入的话直接用该员工的考勤记录来证明啊,还有同一个部门的同事、部门负责人,都可以证明啊
没有交接就走掉了 如果能够证明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应该可以列为要求补偿的,但是这个证明很困难捏。
一、看意思是想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辞退,这个要把旷工和严重违章连起来,另外规章的法律效力问题。其后才是旷工的证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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